環境部(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)前於112年7月17日以環署基字第1121081126號公告訂定「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」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前述公告正式實施後,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(洗髮乳、潤髮乳、沐浴乳及乳液),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(梳子、牙刷、牙膏、刮鬍刀、刮鬍泡及浴帽)供消費者自由取用,惟SPA、游泳池等附屬設備、服務設施、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管制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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